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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卢广宙与乔玉芬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卢广宙,乔玉芬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卢广宙,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委托代理人卢舜年,男,汉族,个体户,现住阿巴嘎旗。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玉芬,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再审申请人卢广宙与再审申请人乔玉芬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因��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内25民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再审请,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因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卢广宙再审申请称,与再审申请人乔玉芬签订的《房屋调换补偿协议》中原地指的是从东往西第四家,一二审法院将第三间强行判给了再审申请人乔玉芬,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给再审申请人乔玉芬原地置换的约定,并侵害了案外人翟永泽的合法权益,违客观事实。双方签订的协议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以不应适用商品房买卖方面的法律。再审申请人乔玉芬称,不足使用面积差额款是72000元;应给付每年违约金30000元;请求判令违约利息还至执行日;卢广宙承担维修费用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卢广���再审申请称,一、二审法院将平改楼的第三间判给再审申请人乔玉芬,不符合协议约定的置换要求,又因其一审期间未反诉,其该项再审申请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故驳回卢广宙的再审申请。再审申请人乔玉芬在二审明确表示服从一审判决,所以对其针对一二审提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卢广宙的再审申请。驳回再审申请人乔玉芬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海 波审判员 乌云塔娜审判员 特日格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