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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1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某某申请宣告白某某死亡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1民特3号申请人杨某某,男,汉族。被申请人白某某,女,汉族。申请人杨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白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申请人杨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原告预交),退还申请人杨某某50元。审判员  刘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