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5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盐城市紫薇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佰惠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紫薇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盐城市佰惠佳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5530号原告:盐城市紫薇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紫薇广场C3区一层至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后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盐城市佰惠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青路220号2幢。原告盐城市紫薇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佰惠佳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盐城市紫薇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紫薇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紫薇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479元,由原告盐城市紫薇好又多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梦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曹妮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