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民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徐进军与李文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进军,李文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民终8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进军,女,1956年6月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委托代理人祝远容,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富,男,1955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委托代理人左杰鸿,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进军与被上诉人李文富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进军于2016年10月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实体权利。上诉人徐进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进军撤回上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16元减半收取1258元由上诉人徐进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李 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海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