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211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蓝小洁、龚秋琴与彭忠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小洁,龚秋琴,彭忠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2880号原告:蓝小洁,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民,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龚秋琴,女,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民,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玲,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忠帮,男,1993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岳,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明,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蓝小洁、龚秋琴与被告彭忠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韩德坤人民陪审员  谢家仪人民陪审员  周雅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 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