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26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洪秀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洪秀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652号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389号2栋。法定代表人:陈琳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生阁、林福明,公司员工。被告:洪秀珠,女,197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洪秀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甘艳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廖颖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