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2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石周挺与广州欣业建筑涂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民初347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周挺,广州欣业建筑涂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3476号原告:石周挺,住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被告:广州欣业建筑涂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王飞。原告石周挺与被告广州欣业建筑涂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石周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周挺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周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石周挺负担。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