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朱娟与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娟,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朱娟,女,生于1977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梅鑫,系该公司董事长。朱娟与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做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娟于2016年4月7日向郧西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朱娟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0000元、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武当红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