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刑更第3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传江寻衅滋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传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501号罪犯刘传江,男,1980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传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2��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刘传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传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3次;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传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传江予以减去���期徒刑四个月三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