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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民初4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柳恒秋、马利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柳恒秋,马利民,王小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1民初4045号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兰溪市丹溪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游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平、邵寿连,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职工。被告柳恒秋,男,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马利民,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王小燕,女,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柳恒秋、马利民、王小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以已处理完毕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柳恒秋、马利民、王小燕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撤回对被告柳恒秋、马利民、王小燕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9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潘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胡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