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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2民初9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康启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康启健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2民初9377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华盟商务广场3601室。法定代表人:高剑峰。被告:康启健,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康启健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没有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金 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诗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