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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2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唐跃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跃,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谢春贵,魏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2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跃,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旭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9901643L。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849996005。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紫蓬山风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5815103906。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该公司院长。被执行人:谢春贵,男,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魏翔,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住所地:合肥市紫蓬山风景区森林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谢春贵,该单位理事长。本院在执行唐跃申请执行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谢春贵、魏翔、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令其按期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861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2536元,合计10251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蓝天国际飞行学院有限责任公司、谢春贵、魏翔、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合计10251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自2014年4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