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刑更第3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阳健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阳健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338号罪犯阳健,男,199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珠斗法刑初字第9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阳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阳健系毒品再犯,其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5次;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5月获得表扬;已缴交罚金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阳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该犯为毒品再犯,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阳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