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何均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西充县金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均,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四川省西充县金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9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均,男,汉族,47岁,住四川省西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一般授权),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化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建昌(一般授权),西充县虹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小琴(一般授权),四川张小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四川省西充县金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标,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一般授权),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均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西充县晋城建筑工程公司、原审被告西充县金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民初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何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朱苏川审 判 员 石 炜代理审判员 蒲文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何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