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9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9656号原告:张某,男,汉族。被告:丁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以“双方已经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征翔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