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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91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淑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91民初1153号原告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东方大学城毕升路52号。法定代表人林伟,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鹏,北京泓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淑华,女,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元由原告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