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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23财保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王靖波、常海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靖波,常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财保389号申请人:王靖波,男,1988年9月9日出生,住梁山县。被申请人:常海龙,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东平县。申请人王靖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海龙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王靖波自愿以其在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常海龙购买的位于东平县城花千树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查封标的2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期间由其管理使用,不准其抵押、转让、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同时冻结申请人王靖波在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期间不准其以任何方式、理由支取。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靖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