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0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耀耀、周永群与杭州余杭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杭州余杭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0366号原告:张某某。原告:周某某。被告:杭州余杭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星河路200-1号。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中秋,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加敏,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周某某诉被告杭州余杭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周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余杭金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周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某、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冯 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亚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