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1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福州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753号原告:福州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薛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良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鸿东、黄秀燕(实习),福建建达(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新东湖投资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锦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98元,减半收取计379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丽萍人民陪审员 蔡永星人民陪审员 林秀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