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04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宁鹏与张宇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鹏,张宇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3880号原告宁鹏。被告张宇扬。原告宁鹏诉被告张宇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于2016年10月8日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鹏撤回对被告张宇扬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6.5元,由原告宁鹏负担。审 判 长  肖必芳人民陪审员  杨 云人民陪审员  李曼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