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民初90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广州丰泰美华电缆有限公司与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丰泰美华电缆有限公司,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民初9047号原告:广州丰泰美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开达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944101-7法定代表人:蔡白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创智,该公司员工。被告: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开发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2810513-9法定代表人:徐鹏余,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广州丰泰美华电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43745.80元,赔偿原告自2016年2月25日始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计算的损失。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素有氟塑、氟树脂、PE电线的业务往来。2016年2月25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43745.8元。被告未支付该货款。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销售货款对账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被告收货后未按约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一、被告慈溪市创意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丰泰美华电缆有限公司货款843745.80元,并赔偿原告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所欠货款843745.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的损失。二、驳回原告广州丰泰美华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2237元,减半收取计6118.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琪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董佳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