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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2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杨佐委、刘林帅与陈恩文故意伤害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佐委,刘林帅,陈恩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2执139号申请执行人:杨佐委,男,云南省砚山县人申请执行人:刘林帅,男,云南省砚山县人被执行人:陈恩文,男,云南省砚山县人本院在执行杨佐委、刘林帅与陈恩文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恩文应支付申请人杨佐委、刘林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27414.51元,并承担执行费311元,共计27725.51元,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恩文现刚服刑出狱且无银行存款及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继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廖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文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