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6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曹雪娟与白延龙、马然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雪娟,白延龙,马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财保141号申请人:曹雪娟,女,1986年8月2日生,汉族,住灵寿县。被申请人:白延龙,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系冀A×××××号车辆驾驶人。被申请人:马然,男,住石家庄市新华区。系冀A×××××号车辆所有人。申请人曹雪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延龙、马然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当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曹雪娟提供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正南北大街分理处存款30000元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雪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曹雪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正南北大街分理处存款300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白延龙、马然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娅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