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4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上海市徐汇区昌达电线电缆经营部与上海禾禾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益亚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市徐汇区昌达电线电缆经营部,上海禾禾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益亚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2251号原告:上海市徐汇区昌达电线电缆经营部,营业场所上海市徐汇区。经营者:曾友蓉,单位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彦,男,业务经理。被告:上海禾禾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小景,职务不详。被告:上海益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永根,职务不详。原告上海市徐汇区昌达电线电缆经营部(以下简称昌达经营部)与被告上海禾禾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禾公司)、被告上海益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后,因本院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故依法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达经营部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贵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禾禾公司、益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达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禾禾公司、益亚公司支付货款109,094.40元;2、禾禾公司、益亚公司支付违约金63,035.00元(2015年1月30日之前每月按货款总额的2%计算,2015年1月30日之后每月按货款总额的4%计算,合计计算至起诉日)。审理中昌达经营部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以上列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并当庭放弃了对益亚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6月,昌达经营部与禾禾公司签订了两份《电线电缆买卖合同》,昌达经营部根据两份合同的要求在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分两个批次向禾禾公司供应电线电缆共计117,194.40元。禾禾公司收货后未按约付款,昌达经营部催付后,禾禾公司虽曾签发支票给昌达经营部,但因账户资金不足被退票。在昌达经营部一再催付下,禾禾公司虽支付了8,100元,但仍有109,094.40元货款未付,遂诉至本院。禾禾公司、益亚公司均未应诉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昌达经营部与禾禾公司分别于2014年6月12日、2014年6月23日签订了两份《电线电缆买卖合同》,禾禾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收到第一批货物,价款为78,190.4元,于2014年6月30日收到第二批货物,价款为39,004元。合同均约定禾禾公司收到货物后3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如违约一天,按货款总额的1%收取违约金,每日续增”。该禾禾公司为支付货款曾向昌达经营部开出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22日的期票一张,金额为117,194.40元,但称账户内无款,请求昌达经营部暂勿解入银行,故昌达经营部未将期票入账。嗣后,该禾禾公司又向昌达经营部开出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0日金额为118,000元的期票一张,昌达经营部按期入账,但被银行以“出票人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支票款项”为由退票,昌达经营部于当日领回退票。此外,2015年1月30日的对账单显示:“线缆款合计117,194.4元,截止2015年1月30日,线缆款加上延期付款的罚款,总计应付131,258元”。禾禾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益亚公司盖章。另写明:“此款项由两家公司作为担保,上海禾禾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杨小景为法人,上海益亚广告有限公司杨小景为大股东”。2015年3月30日的对账单显示:“线缆款合计117,194.4元,截止2015年3月30日,线缆款加上延期付款的罚款,总计应付140,633元”。禾禾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嗣后,禾禾公司先后于2014年4月6日、4月24日、5月23日向昌达经营部付款100元、7,000元、1,000元。现尚欠货款109,094元。本案审理中,经本院释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后,昌达经营部当庭放弃对益亚公司的诉请。以上事实有《电线电缆买卖合同》、禾禾公司起帆电线电缆对账单、交通银行支票、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领回退票收据、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昌达经营部与禾禾公司之间签订的《电线电缆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合法有效。现昌达经营部提供的《对账单》表明昌达经营部已依约供货,禾禾公司理应按时支付货款。然禾禾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经昌达经营部多次催讨后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昌达经营部有权要求禾禾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审理中,昌达经营部自愿将禾禾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调整为按年利率24%计,并放弃对益亚公司主张权利,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现禾禾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禾禾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市徐汇区昌达电线电缆经营部货款109,094元;二、上海禾禾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以上列欠款为基数,向上海市徐汇区昌达电线电缆经营部计付利息损失,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481.88元,由上海禾禾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阳审 判 员 钱 展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颜柏龄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