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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0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小燕与吴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燕,吴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378号原告:王小燕,女,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吴小辉,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王小燕为与被告吴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案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21日,被告吴小辉因需向原告王小燕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由被告亲笔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由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小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王小燕借款本金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吴小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郭定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徐莉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