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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执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建学与张淑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学,张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437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学,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桐乡市。被执行人张淑珍,女,1976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建学与张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浙0483民初02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2072.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43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