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执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建学与张淑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学,张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437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学,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住桐乡市。被执行人张淑珍,女,1976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建学与张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浙0483民初029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22072.5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483执3437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华审 判 员 金 叶审 判 员 周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