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革佳、商贺然、薛术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革佳,商贺然,薛术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242号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组织机构代码91130800061667562U。法定代表人孟宪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卫东,该公司缸窑沟支行职员。被告:杨革佳,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商贺然,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薛术芹,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革佳、商贺然、薛术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河北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春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