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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25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阿比力孜·尕依提与黄洪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比力孜·尕依提,黄洪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和县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925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比力孜·尕依提,男,维吾尔族,1967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新和县依其艾日克乡木纳尔村3组24号,联系方式1364997****。被执行人黄洪川,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新和县新和镇托克苏1路1巷21号。,联系方式1377945****。阿比力孜·尕依提申请黄洪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925民初1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阿比力孜·尕依提于2016-5-17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925民初187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XX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袁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