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1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晓环与被申请执行人周传龙、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晓环,周传龙,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1执269号申请执行人马晓环,女。被执行人周传龙,男。被执行人刘��,女。申请执行人马晓环与被申请执行人周传龙、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虎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黑0381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周传龙、刘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马晓环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履行判决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传龙、刘琴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周传龙、刘琴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传龙、刘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马晓环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周传龙、刘琴的财产线索,马晓环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伟审 判 员 孙春林代理审判员 刘文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汪明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