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2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新与李晓群、王玉东、王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李晓群,王玉东,王玉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民初1115号原告陈新,女,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马草街***号。委托代理人伍凌翔,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群,女,197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多悦镇付庙村*组。被告王玉东,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悦兴镇马堰村*组。被告王玉安,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悦兴镇燎原村*组。委托代理人陈华朝,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新诉被告李晓群、王玉东、王玉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新及其委托代理人伍凌翔,被告王玉安的委托代理人陈华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晓群、王玉东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新诉称,2015年1月20日,李晓群、王玉东以流动资金紧张需要周转为由,向原告要求借款人民币60万元,约定每月支付原告利息13000元。原告同意并及时履行了借款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60万元给被告李晓群,被告出具借条。伺候,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无力偿还借款,向原告提出提供王玉安作为担保人担保还款。后原告多次要求还款未果,为保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晓群、王玉东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支付截止起诉之日止的借款利息144000元,两项共计744000元;被告王玉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李晓群、王玉东未作答辩。被告王玉安辩称,对李晓群、王玉东向原告借款60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约定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请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王玉安出具的承诺明确载明在2017年2月14日还款,期间不再计算利息,故其承担的担保责任是附期限担保,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其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且其承担的担保责任仅限于本金部分。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王玉安的诉讼求请。经审理查明,李晓群、王玉东系夫妻关系。2015年1月20日,李晓群、王玉东向陈新借款,陈新通过银行向李晓群转款60万元,李晓群、王玉东随即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新现金人民币600000.00元。大写:陆拾万元正”,李晓群、王玉东在借款人处签署了姓名并捺印,还在借条上书写了其二人的身份证号码,且备注“每月支付利息13000.00元,大写:壹万叁仟元正”。此后,李晓群、王玉东未按约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2014年2月14日,王玉安在2015年1月20日的借条上书写“此款由王玉安担保,承诺在2017年2月14日归还,期间不再计算利息。担保人:王玉安”。陈新多次催讨借款无果后诉至本院。因李晓群、王玉东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李晓群、王玉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条、个人跨行汇款申请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清偿。原告与被告李晓群、王玉东之间民间借贷关系自原告将借款6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李晓群后生效,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明确、合法。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现要求被告李晓群、王玉东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约定每月利息13000元,原告按照每月12000元主张了12个月的利息共计144000元,该请求符合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王玉安是否应当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被告王玉安在借条上书写的承诺应视为王玉安对借款承担附期限的连带保证责任,故在期限届满前,原告要求王玉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求条件未成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晓群、王玉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群、王玉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新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144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4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840元,由被告李晓群、王玉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曼审 判 员 白琼花代理审判员 李光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