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民终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金珠与余少平、黄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少平,张金珠,黄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11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少平,女,197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金珠,女,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原审被告:黄飚,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上诉人余少平因与被上诉人张金珠、原审被告黄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2016)闽0421民初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余少平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表示其因经济困难,无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现已与张金珠达成和解协议,请求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少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牟 旭审 判 员 张志历代理审判员 林玮玮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谢彤薇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