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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唐山天太机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天太机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唐山天太机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天太机电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四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503执2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冷柏松审判员 :黄伟军审判员 :尹远铭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嘉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