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梁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梁某,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城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627号原告吕某,男,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梁某,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城支行。地址:长春市九台区二道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梁某、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岳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