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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吕某与梁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梁某,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城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627号原告吕某,男,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梁某,男,1973年10月2日生,汉族。被告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城支行。地址:长春市九台区二道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梁某、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邬宏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岳国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