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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被告胡某某刚等人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刚,王某某会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胡某某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3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于2007年10月8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卖毒品,于2014年2月25日被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4日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3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6年4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被告王某某会。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2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于2016年4月28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6月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6]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胡某某刚王某某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胡某某刚王某某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被告胡某某刚、王国会及子龙(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下落不明)为吸食毒品,由被告王某某会及子龙提供资金人民币1000元,通过被告胡某某刚以自动存款机汇款的方式从吉林省德惠市张兰(具体身份信息不详)处购买毒品冰毒5克。2016年3月初,被告胡某某刚王某某会及付国(下落不明)毕某某峰(行政处罚)为吸食毒品,由被告王某某会、付国提供资金人民币1000元,通过被告胡某某刚以自动存款机汇款的方式从吉林省德惠市张兰处购买毒品冰毒5克。2016年3月8日,被告胡某某刚王某某会及付国毕某某峰为吸食毒品,由被告王某某会、付国毕某某峰提供资金人民币1000元,通过被告胡某某刚以自动存款机汇款的方式从吉林省德惠市张兰处购买毒品冰毒5克。2016年3月24日,被告胡某某刚毕某某峰为吸食毒品,毕某某峰提供资金人民币1000元,通过被告胡某某刚以自动存款机汇款的方式从吉林省德惠市张兰处购买毒品冰毒5克。2016年4月23日,被告胡某某刚王某某会为吸食毒品,由被告王某某会提供资金人民币2000元,通过被告胡某某刚以自动存款机汇款的方式从吉林省德惠市张兰处购买毒品冰毒,在返回松原市后,被告王某某会在松原市宁江区奥林匹克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搜出毒品冰毒10.58克。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王某某会携带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016年4月28日,被告胡某某刚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二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胡某某刚王某某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判处。被告胡某某刚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胡某某刚王某某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3日,被告胡某某刚王某某会为吸食毒品,由被告王某某会提供资金人民币2000元,通过被告胡某某刚以自动存款机汇款的方式从吉林省德惠市张兰处购买毒品冰毒,在返回松原市后,被告王某某会在松原市宁江区奥林匹克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其身上搜出毒品冰毒10.58克。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王某某会携带的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016年4月28日,被告胡某某刚被公安机关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胡某某刚供述:我一共去德惠买过三次毒品。还有一次不是去买,就是去找张兰要毒品去了。第一次是2016年2月左右,我就记得是过了年,我王某某会、子龙我们三个去的德惠,张兰卖给我们毒品是200元钱1克,我们买了1000元钱的,一共是5克,子龙花了800元王某某会花了200元钱,交易毒品的地点是在德惠市的一个建设银行门口,张兰打出租车给我们送过来的毒品。第二次是2016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这次是我和付国王某某会毕某某峰我们四个去的,开的毕某某峰的车,买冰毒的钱王某某会和付国花的,他们俩一个人花了500元钱,一共是1000元钱,交易地点是在德惠市里的一个小区,小区的名字叫什么我不知道,这次我们在张兰那买了5克冰毒,冰毒用白色的分装袋装着的,我到楼下以后张兰看见我了,她直接从楼上把冰毒扔到地上了。第三次是2016年3月左右,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这次是我毕某某峰我们俩去的,找张兰要了7、8分(0.7-0.8克)左右的冰毒。这次的交易地点是德惠市九道街的金牌烤肉饭店后面,就一个白色的分装袋装的冰毒,扔到了地上,我去捡了起来我就走了。第四次是2016年4月23日下午3点多,这次是我王某某会我们俩去的德惠王某某会自己花钱买的冰毒,买2000元钱的,张兰卖王某某会10克冰毒,交易地点还是九道街金牌烤肉那,冰毒用一个红色的牡丹烟盒装的,里面用白色的分装袋装的王某某会用他的手机银行给张兰汇的钱2、被告王某某会供述:2016年4月23日下午3点多,我胡某某刚去德惠买了2000元钱的毒品,在德惠兰姐那买的,我联系不上兰姐胡某某刚联系的胡某某刚和她就是发信息,就是打电话也背着我,不让我听见。这是我第一次去兰姐那买毒品我胡某某刚开狗剩子毕某某峰)车去的,到德惠胡某某刚给兰姐打电话,兰姐说把钱先给她打过去,我带的是农村信用社的卡,我胡某某刚就在德惠市里找农村信用社,没找到胡某某刚就给兰姐打电话,我胡某某刚说我的手机能网上转账,就让兰姐告诉我们银行卡号和姓名,后来兰姐告胡某某刚一个农村信用社的账户,账户名是张靖文,银行卡号胡某某刚告诉我的,我这边就用我的手机直接转账了,具体号码是多少我记不住了。子龙大名叫程子龙,他是干什么的我不知道,是扶余增盛的人。3、证毕某某峰证实:我外号叫狗剩子。我王某某会、付国胡某某刚我们去德惠买过3次毒品,都胡某某刚联系的,胡某某刚认识德惠那边的人,我们三个都不认识,每次都胡某某刚。第一次是2016年3月初的时候,我就记得当时二莫要开始选举了,付国的弟弟要选举村长,那段时间为了给付国弟弟捧场,我就和付国他们走到了一起。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记得是付国张罗的,要去德惠买冰毒,走的那天我在付国家,付国分别联系王某某会胡某某刚胡某某刚是后来赶到二莫,我胡某某刚、付国我们三个从二莫王某某会家接王某某会,之后我们才去的德惠,开的我车去的。我们走302国道去的,到德惠以后我们找了个建设银行的提款机。那次是付国王某某会买的冰毒,我胡某某刚没买,付国王某某会他们俩一人买了5克,200元钱1克,一个人花了1000元钱,俩人一共花了2000元钱王某某会和付国把钱给胡某某刚胡某某刚自己下车进建行提款机的屋里给卖冰毒的存了钱,之胡某某刚带我们去了一个小区,我们车停在一个房子下面胡某某刚给卖家打的电话,之后从上面4楼就扔下来冰毒,我们拿着冰毒就走了。德惠卖家是女的,好像叫张兰胡某某刚叫她兰姐,付国王某某会买的冰毒他们俩自己吸食了。第二次也是我胡某某刚、付国王某某会我们四个去的,2016年3月10日左右,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回到松原的时候天都黑了,那次是付国跟我说的,说是要去德惠买冰毒,付国和我一起去接胡某某刚王某某会,我们还是开车去的,走的302国道,到德惠以后我们还是先找提款机给卖家打钱,这次是信用社的卡,还胡某某刚去打的钱,这次我胡某某刚没买王某某会买了8克冰毒,1600元钱,付国买了5克冰毒,1000元钱,一共2600元钱胡某某刚进提款机屋里给存的款,之胡某某刚带我们去的一个叫金旺达烤肉店门口等着了胡某某刚自己下的车去的金旺达烤肉店房后,取回来两包冰毒,拿着冰毒我们就往回走了,卖家还是叫张兰的那个女的。第三次是2016年3月20号左右,我胡某某刚打的电话,胡某某刚跟我一起去德惠买冰毒,我开车去松原市里接胡某某刚,之后我们俩走302国道去的,下午从松原出发的,这次我自己买了5克冰毒,一共是1000元钱。到德惠以后我胡某某刚去了第一次的那个建设银行,就是派出所对面的那个建行,我给胡某某刚1000元钱胡某某刚自己进建行提款机里面给卖家存了1000元钱,之胡某某刚带着我到金旺达烤肉那取的货,还胡某某刚自己下车去的金旺达烤肉那取的货,回来的时候就把冰毒拿回来了,到松原的时候已经是晚上的20点左右了。还是在张兰那买的冰毒胡某某刚去之前就和张兰联系完了,基本上都是到德惠再联系一次就完事了,只胡某某刚能和德惠的卖家联系上,我们都联系不上,我们每次买到家冰毒以胡某某刚有时候他也和我们一起吸食胡某某刚抽我们买的冰毒我们不胡某某刚要钱,我们能买到冰毒都胡某某刚在中间介绍,要不然我们也买不到这么便宜的冰毒胡某某刚每次带我们去德惠买冰毒之前胡某某刚就已经联系完了,在车上的时胡某某刚一般不和德惠的卖家联系,既使联系胡某某刚也是给德惠的卖家发信息和微信联系,我们要是想到德惠买冰毒,必须得胡某某刚胡某某刚在中间是否对我们的缝,我们也不知道。德惠买的冰毒比松原市的便宜很多。2016年4月23胡某某刚借我车说是去办事,我不知胡某某刚王某某会去德惠买冰毒的事。4、照片证明,被告人持有毒品冰毒的情况。5、前郭县公安局(2016)前公禁化字第(34)号吸毒检测报告胡某某刚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类检测板检测呈阴性结果。6、前郭县公安局(2016)前公禁化字第(35)号吸毒检测报告王某某会的尿液经甲基安非他明类检测板检测呈阳性结果。7、吉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182041600检测报告,白色晶体1袋,检测值10.58克。8、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理化)字〔2016〕117号鉴定文书,送检的疑似冰毒样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9、2016年4月23日松原市前郭县公安局前公(禁)行罚决字〔2016〕10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行为王某某会甲基苯丙胺类尿检结果呈阳性,证明违法行为王某某会近期有过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决定给王某某会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10、松原市前郭县公安局前公(禁)缴字〔2016〕10020号收缴物品清单,对物品持有王某某会的(1)冰毒10克,白色晶。(2)冰壶1个,吸管和陶瓷烟锅,予以收缴。11、前郭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办案说明王某某会胡某某刚非法持有毒品一案中,经我单位多方查找,未找到付国、兰姐、程子龙王某某会交代的卖家。12、2007年2月13日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07)前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胡某某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13、松原市看守所释放证明,被告胡某某刚刑期自2006年10月9日起至2007年10月8日止,于2007年10月8日在我所刑满释放。14、2014年7月4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胡某某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15、吉林省白城市监狱情况说明,被告胡某某刚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执行期满于2015年3月24日释放。16、2014年2月25日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宁二公(毛)行罚决字〔2014〕第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胡某某刚因吸食毒品冰毒,被行政拘留十日。17、公民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王某某会未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及刑事处罚,非重点人口,现实表现一般。被告胡某某刚2007年2月13日因盗窃罪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4日因盗窃罪被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2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行政拘留十日。18、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客户名称张兰,2016年4月24日收到财付通汇款2000元。19、物证王某某会用于包冰毒的牡丹牌香烟盒一个。20、破案经过,2016年4月23日晚20时许,在松原市奥林匹克小区前门王某某会抓获,尿检结果呈阳性,该人近期吸食毒品冰毒,并在其身上搜查到冰毒10.58克。2016年4月28日将犯罪嫌疑胡某某刚抓获。本院认为,被告胡某某刚王某某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健康,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某某刚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2月,被告胡某某刚王某某会及子龙为吸食毒品,在德惠张兰处购买毒品冰毒5克。2、2016年3月8日,被告胡某某刚王某某会及付国毕某某峰为吸食毒品,在德惠张兰处购买毒品冰毒5克。3、2016年3月24日,被告胡某某刚毕某某峰为吸食毒品,在德惠张兰处购买毒品冰毒5克。4、2016年3月初,被告胡某某刚王某某会及付国毕某某峰为吸食毒品,在德惠张兰处购买毒品冰毒5克。以上指控因购买毒品均已被吸食,不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的特征,不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综合考虑被告胡某某刚王某某会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自愿认罪、累犯、前科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某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7年4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王某某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孙洪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