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8民初1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杨素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1959号之一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欣欣小区。法定代表人刘芬,经理。被告:杨素芬,女,50岁,蒙古族,工人。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素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彬审 判 员 郭 彦 阁人民陪审员 杜 艳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萨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