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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11民初3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成香、朱正锋与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香,朱正锋,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3404号原告王成香。原告朱正锋。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峰。被告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责人杨富强。被告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文化。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伟。原告王成香、朱正锋与被告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江苏万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王成香、朱正锋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香、朱正锋撤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计27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思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凤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