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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付某与被告刘伟远、许国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刘伟远,许国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738号原告:付某,男,汉族,甘肃省宁县人。法定代理人:付海涛(付某之父),男,汉族,农民。被告:刘伟远,男,汉族,河北省安新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许国生,男,汉族,河北省安新县人,驾驶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浩,该公司经理。原告付某与被告刘伟远、许国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审判员  葛晓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