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72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平帆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诉被告厦门俊海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72民初622号原告:。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禾祥西路*号鸿升大厦23D。主要负责人:李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湖里大道6-8号4A-C区。法定代表人:傅隽彦,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敬业,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鲲,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诉被告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9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计42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林倩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