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彭付和与谢永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付和,谢永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彭付和,居民。被执行人谢永宏,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谢永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永宏履行如下义务:1、由被执行人谢永宏偿还申请执行人彭付和货款700000元及利息450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1018元。但被执行人谢永宏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谢永宏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彭付和与被执行人谢永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平良审 判 员 李洪毅审 判 员 严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永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