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民初80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8046号原告:甘某,女,1990年1月16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张某,男,1984年8月20日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甘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广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