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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0民初63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连杰与天津市鸿博驾联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杰,天津市鸿博驾联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6328号原告刘连杰。被告天津市鸿博驾联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洹增,董事长。原告刘连杰与被告天津市鸿博驾联驾驶员服务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连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连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连杰负担。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岳春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