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81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鹏与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光彩城分公司、宁国市万商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光彩城分公司,宁国市万商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121号原告:刘鹏,男,198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光彩城分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西路118号建材市场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881000051920。负责人:吴长权,董事长。被告:宁国市万商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白云路光彩城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095670102B。法定代表人:唐选凤,董事长。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成,宁国市万商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宁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7830513134。法定代表人:邵亚仙,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诉被告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光彩城分公司、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国市万商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鹏以自行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撤回对被告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光彩城分公司、宁国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宁国市万商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鹏负担。审 判 长  谢成明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许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