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秀亮诉梁长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亮,梁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亮,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腾飞脚手架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梁长江,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建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宏权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项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