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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3执3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秀亮诉梁长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亮,梁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395号申请执行人王秀亮,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腾飞脚手架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梁长江,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3〕建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项宏权审判员  陈 威审判员  夏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丁项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