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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23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青海昆仑民爆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与格尔木兰新工贸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昆仑民爆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格尔木兰新工贸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天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23民初158号原告青海昆仑民爆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天峻县新源镇天棚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37814161200(1-1).负责人赵建成,公司经理。被告格尔木兰新工贸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强,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昆仑民爆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与被告格尔木兰新工贸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海昆仑民爆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青海昆仑民爆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为本案的原告,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海昆仑民爆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5元,减半收取992.5元,由原告青海昆仑民爆物品销售有限公司天峻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洛 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