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3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雷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32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雷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雷某已给付原告劳务费,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军贤审判员 何新忠审判员 庞亚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