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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3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雷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雷某,李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3民初132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雷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李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雷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雷某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雷某已给付原告劳务费,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王某某负担。审判长  王军贤审判员  何新忠审判员  庞亚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