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行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海堂与石门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堂,石门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7行初58号原告刘海堂。委托代理人马世珍,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门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办事处楚江路32号。法定代表人郭碧勋,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尹昌俊,该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辉,石门县农村经营管理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堂诉被告石门县人民政府不履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刘海堂在2016年9月28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并当庭递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海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对刘海堂撤回起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海堂负担。审 判 长 王继春审 判 员 赵阳娟人民陪审员 彭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莺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