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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2民初1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有奎与被告曹振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有奎,曹振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2民初1495号原告吕有奎,男,193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峰、闫亚青,万荣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曹振法,男,198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稷山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有奎与被告曹振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有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有奎撤回对被告曹振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吕有奎负担。审判员  王溪竹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旭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