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0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史余方、许芝景与王方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余方,许芝景,王方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030号申请执行人史余方,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申请执行人许芝景,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方宁,男,1988年1年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银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方宁名下位于大武口区恒大绿洲*-*-***号的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史余方、许芝景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