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92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923民初139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84年7月24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被告:詹某,男,汉族,1980年5月4日出生,住广西博白县。原告陈某与被告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詹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的婚生长子詹昊翔由被告抚养,次子詹宇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3、被告归不原告父亲的借款1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3年初相识并恋爱,不久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詹昊翔;××××年××月××日,生育次子詹宇翔。由于婚前双方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感情一直不和,且被告有严重的家暴行为,说离婚就对原告家人进行报复;2015年9月23日,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情况更加恶劣而不是缓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陈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户口本复印件1份,原、被告家庭成员关系、生育情况;3、(2015)博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原告曾起诉的事实。被告詹某辩称,第一,被告不同意离婚;第二,两个儿子都由被告抚养,被告愿意负担抚养费;第三,欠原告父亲的10000元是事实,由原、被告共同攒钱偿还;第四,被告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詹某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持证人为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合法。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3年初相识并恋爱,不久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詹昊翔;××××年××月××日,生育次子詹宇翔。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争吵导致感情产生隔阂,2015年9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离婚,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判决不准许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在2016年的春节、端午节、七月十四均有见面或联系,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并未破裂;2016年7月13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本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二个儿子,在生育次子及本院在2015年11月6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告每到节日都回到被告家与被告及两儿子一同共度节日,共享天伦之乐,可见原、被告的婚姻现状也是好的;虽说原、被告在平时都外出打工,但双方外出打工完全是为了增加家庭的收入与家人的幸福才不得不外出打工,在双方外出打工期间双方少联系,并不能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破裂,且原、被告的两位婚生儿子均还小,需要双方的共同抚养教育,离婚会对两位儿子的身心健康造成巨大的伤害,不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只要双方加强沟通,坦诚交流,互相包容,互谅互让,改善和巩固夫妻感情,就能使家庭更加和谐美满。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婚姻现状上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的主张,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詹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撤回上诉代理审判员  朱锦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善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