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宝军与姚凤利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军,姚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3执637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军,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街道办事处中宝华庭0808号,身份证号码:150403196210030039。被执行人:姚风利,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街道办事处幸福家园1栋162号,身份证号码:150404197103177135。本院在执行张宝军申请执行姚凤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做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3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元民初字第35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继续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李汉龙审判员 谭庆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升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